美最高法院裁定:SEC追繳違法所得毋須先證明投資者蒙受損失
美國最高法院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帶來近年最具分量的執法勝訴之一。法院於6月4日一致裁定,SEC可要求違反證券法的人士交出非法收益(disgorgement),毋須先證明有任何特定投資者實際錄得金錢損失。
案件為Sripetch v. SEC,焦點人物為翁卡魯克・斯里佩奇(Ongkaruck Sripetch),其被指涉及一宗仙股(penny stock)詐騙計劃。此前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維持裁決,命令斯里佩奇交出約2,000萬美元的非法獲利。斯里佩奇其後提出異議,指SEC未能證明投資者遭受可識別的財務損害,故不應作出追繳令。
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尼爾・戈薩奇(Neil Gorsuch)代表全體九名大法官撰寫意見書,完全否定上述主張。法院確認,追繳違法所得的法律機制在於剝奪不法之利,本身不以證明投資者損失為必要條件。
案件於4月20日進行口頭陳詞,約六星期後作出裁決。是次判決亦終結聯邦巡迴法院之間的分歧。第九及第一巡迴法院過往支持SEC立場;第二巡迴法院則在較早的SEC v. Govil案中設下更高門檻,要求先證明受害者損害。相關矛盾現已一錘定音。
追繳權力是SEC核心財務執法工具之一。單在2024財政年度,SEC透過追繳及判決前利息(prejudgment interest)合共收取逾61億美元。值得注意的是,特朗普政府在本案中亦代表SEC作出抗辯。即使市場對SEC在加密貨幣及新興市場監管力度存在政治爭議,兩方在本案立場一致,認為國會從未要求SEC額外證明投資者損失,執法不應被加設不必要門檻。
對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市場而言,影響尤為直接。以往在SEC執法行動中,被告可主張監管機構未能證明任何人真正受害,該抗辯在涵蓋紐約的第二巡迴法院一度具一定勝算。隨著最高法院裁定落地,相關抗辯在全國範圍內不再可行。
對於曾進行代幣銷售、其後被認定屬未註冊證券發行的加密項目,SEC毋須逐一追查每名代幣買家並證明個別損失,可直接按發行方獲利計算並要求追繳。對評估加密資產敞口的機構投資者而言,SEC於2024財政年度錄得的逾61億美元追繳及利息,仍是在較繁重的舊框架下取得;在新裁決降低舉證負擔後,往後年度的相關金額或更具上行空間。